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外貿保穩提質的意見》(國辦發〔2022〕18號)、《商務部等10部門關于提升加工貿易發展水平的意見》(商貿發〔2023〕308號)等文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飛機發動機短艙、汽車變速箱、投影儀等產品的維修業務(目錄見附件)。
二、允許區內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銷售的自產產品保稅維修業務,維修后返回國內,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
三、允許國內待維修且屬于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維修后,直接出口至境外。
四、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須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定期組織對區內保稅維修業務進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海關監管等評估,并按照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整改等處理。企業整改期間,不得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認可后,方可開展新的保稅維修業務。
五、涉及維修業務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2020年第16號公告《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和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2021年第45號公告《關于發布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的公告》等執行。上述公告相關內容如與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為準。
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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