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肉制品可以輸往大陸了!附詳細檢驗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60號(關于澳門輸內地肉制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備忘錄。
《海關總署與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關于澳門輸內地肉制品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備忘錄》。
二、允許輸內地產品
允許輸內地的澳門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產品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腌、臘、鹵、醬、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發酵、調制等有關工藝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類制品。
三、生產企業要求
生產加工和貯存企業應在澳門市政署的監督之下,符合內地和澳門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經澳門主管部門認可后報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審核后予以注冊;生產企業擬輸入內地的肉制品產品清單應當在海關總署備案。
四、生產加工過程要求
(一)產品使用的肉類原料全部來源于內地且經檢驗檢疫合格。
(二)生產加工過程中所用的輔料符合內地和澳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產品的原輔料及最終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食品添加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不超過內地和澳門規定的最高限量。
(四)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內地和澳門法律規定的要求。
(五)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六)輸內地的肉制品必須獨立生產管理,與其他非輸內地產品嚴格區分,在輸內地專用倉庫或倉庫專用區域進行貯存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每批次貨物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衛生證明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內地和澳門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檢驗檢疫要求的有關規定。
同一生產批次、通過多次陸路(不包括鐵路)運輸發給同一收貨人的肉制品,每車運抵內地入境口岸時,隨附澳門市政署出具的《食品衛生證明書》副本;同一生產批次的最后一車肉制品運抵入境口岸時,除隨附《食品衛生證明書》副本外,還需隨附《食品衛生證明書》正本。
食品衛生證明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六、包裝、儲存和運輸要求
向內地輸入的肉制品應該使用一次性、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包裝物料。外包裝上應當用中文標明規格、產地、品名、重量、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貯存溫度、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并施加經海關總署備案的檢驗檢疫合格標志,同時還應符合內地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向內地輸入的肉制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內地和澳門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的肉制品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冰鮮的肉制品的中心溫度介于0℃至4℃之間。貨物裝入車廂或集裝箱后,在澳門官方獸醫的監督下施加封識。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海關總署
2023年6月1日